上海崇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黄页

上海崇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黄页

  •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 (生产商)

  • 经营模式:

    生产商

  • 公司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新科技园东区仁庆路178号

公司介绍
公司电话
公司介绍
上海崇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大亚集团,是由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企业,专业从事通信网络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位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办公及生产面积17080余平方米。自主研发包括xdsl modem、ip机顶盒、无线商话等产品,拥有多条现代化产品生产线,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居国内地位,其中adsl modem是国内电信运营商的首先产品。.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大亚集团(中国520家企业之一,拥有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一亿一千万元人民币。自2001年成立以来,上海大亚科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用户需要为根本”的经营宗旨,主要从事网络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建立了遍布全国的销售与服务网络。.以市场为导向,以研发为依托,上海大亚科技目前已成功研发出xdsl系列、无线固话系列、voip系列产品、ip机顶盒、dvb-s、dvb-c数字机顶盒系列产品等,在技术、规模上均处于国内地位。秉承“合作与双赢”的理念,上海大亚科技已与国内众多大型电信设备供应商在研发、生产与销售方面建立了深层次的合作,并通过实施erp及供应链协作与上游芯片厂商建立策略联盟,从而在产品与成本方面持续,不断强化上海大亚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依托在国内市场的出色表现,上海大亚科技积极开拓海外市场,通过ul与fcc认证,产品顺利出口欧美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大亚科技视质量为生命,严格的质量管理成为公司生存的根本和成功的法宝。自2001年通过tuv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后,公司在研发、生产、内部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iso标准,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赢得了市场的认同。公司产品获得首批3c认证,既是大亚科技严格质量管理的好体现,又为公司赢得更多市场机会,为更好的参与国内及海外市场的竞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拥有核心技术的主导产品;拥有遍布全球的营销体系;拥有国际著名的品牌;拥有国际的研发体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是上海大亚科技为之奋斗的远景目标,依托强大的研发团队,严格的质量管理,上海大亚科技积极对外合作,不断完善营销网络与服务,不断满足用户需要,努力发展成为国内的网络通信高科技企业。.大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520家企业之一,企业,是上市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工业基地在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公司分别在美国、香港、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地设有独资、控股子公司。1999年3月,由集团公司控股的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公司简称:大亚科技;股代码:0910)。.大亚集团目前有“大亚包装”、“大亚木业”、“大亚信息”三大产业集团和“大亚汽配”事业部,主营超薄型铝箔、铝箔复合材料、真空镀铝和铝转移材料、激光防伪材料、印刷制品、烟用丙纤丝束、中高密度纤维板、木质装饰板、光通信元器件、激光芯片封装、现代通讯网络系统设备、铝制汽车轮毂等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分别拥有“大亚铝业”、“圣象地板”、“大亚科技”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2003年,大亚集团实现销售30亿元,2004年计划实现销售50亿元,2007年达到100亿元。.大亚集团的信息产业定位于国际的通信与电子信息设备供应商。公司目前拥有网络通讯设备和光通讯元器件等业务。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系列adsl终端产品取得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电信入网许可证、国家3c认证及获准进入欧美市场的美国fcc、ul认证,是目前国内大和具有量产能力的无线接入终端设备供应商,adsl modem产销量全国前列,占据了国内较大的市场份额。大亚信息产业以国际的电子信息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为总体定位;以助推it和电信行业的融合、网络经济时代为远景目标;将用20年左右时间,建成年销售额达100亿美元的国际著名信息企业集团,成为大亚集团未来的主导产业。.崇正电子本着“挑战极限,追求”的企业精神,坚持以“追求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产品质量、管理能力、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为用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档案
公司名称: 上海崇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 (生产商)
所 在 地: 上海 公司规模: 1-49人
保 证 金: 已缴纳 0.00
经营模式: 生产商
主营行业:
库存积压 / 库存电脑产品 电子元器件 / 电子材料、零部件、结构件 电子元器件 / 电声器件
电子元器件 / 电容器 电子元器件 / 显示器件 电子元器件 / PCB电路板
在线客服

公司咨询电话


(9:30-17:30)